茇卿小站

← 返回文章列表

网游虚拟货币/虚拟资产

发布时间:2026-05-06 阅读 · 9

2007年1月
文件名称:《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文号:公通字〔2007〕3号
核心条款原文:
二、严禁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赠予、转让、转账服务;不得用虚拟货币变相兑换现金、实物财物。

2007年2月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文市发〔2007〕10号
核心条款原文:
(二十)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发行用于实物交易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得用于实物交易,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虚拟服务;禁止倒卖虚拟货币,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

2009年6月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文市发〔2009〕20号
核心条款原文:
一、(一)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包括网络游戏道具、游戏角色等游戏内虚拟物品。
二、(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网络游戏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不得兑换法定货币。
二、(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严禁为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转让、交易、回兑现金服务。
二、(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与交易服务企业应当分设,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业务。

2010年8月
文件名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文化部令第49号(2019年7月废止)
核心条款原文: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仅限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三)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与注册信息一致的银行账户;
(五)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2013年12月
文件名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文号:银发〔2013〕289号
核心条款原文:
一、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2017年9月
文件名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文号: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公告
核心条款原文:
一、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19年5月
文件名称:《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通知》
文号:办市场发〔2019〕81号
核心条款原文:
一、取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经营范围。
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含有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申请;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含有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2021年9月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文号:银发〔2021〕237号
核心条款原文:
一、(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其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一、(二)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二、(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抵押质押、保险服务等产品或服务。
二、(十)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2026年2月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文号:央行等八部门联合通知
核心条款原文:
一、延续银发〔2021〕237号文件监管口径,严禁任何主体新增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法币兑换、交易撮合、中介服务等相关业务平台。
二、持续压降存量虚拟资产交易业务风险,严禁存量平台违规扩张业务范围、新增违规交易品类,严格落实实名核验、风险管控、反洗钱相关要求。

较大影响:
1. 2007.01 公通字〔2007〕3号:影响网游平台(如腾讯、网易),禁止虚拟货币转账/回兑现金,打击棋牌类涉赌游戏币交易。

  1. 2007.02 文市发〔2007〕10号:影响网游行业,明确虚拟货币仅限自身平台虚拟服务,不得实物交易、倒卖。

  2. 2009.06 文市发〔2009〕20号:影响Q币等网游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平台,定义虚拟货币、限定使用范围,要求发行与交易企业分设。

  3. 2010.08 文化部令第49号(2019废止):影响网游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5173),要求实名+绑同名银行卡,禁未成年人交易。

  4. 2013.12 银发〔2013〕289号:影响比特币及加密货币交易所(如币圈早期平台)、金融/支付机构,定性比特币为虚拟商品,禁金融机构涉比特币业务。

  5. 2017.09 七部委94公告:影响ICO项目方、加密货币交易所(如火币、币安),叫停ICO,禁境内交易所法币兑换与撮合,平台限期清退。

  6. 2019.05 办市场发〔2019〕81号:影响网游虚拟货币资质企业,停批网游虚拟货币发行/交易资质,到期不续。

  7. 2019.07 废止文化部令第49号:影响网游虚拟货币交易行业,资质准入通道彻底关闭,无新增合规平台。

  8. 2021.09 银发〔2021〕237号:影响所有虚拟货币平台、金融/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定性虚拟货币交易为非法金融活动,全面禁兑换/撮合/中介服务,切断资金流与推广渠道。

  9. 2026.02 八部门联合通知:影响存量虚拟资产平台、网游虚拟货币存量业务,严禁新增平台,只堵新增、不清理历史存量,留存合规灰色地带。